发布者:史晓清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5日 9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民初16号
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房公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清,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聊城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聊城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聊城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闫 滨
代理审判员 杜凤敏
人民陪审员 侯亚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