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张某华,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会利,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雁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晓清、孟萌萌,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华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 帅
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丙磊
史晓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