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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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华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史晓清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8日 3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2015)东民初字第1090

原告张某华,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会利,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雁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晓清、孟萌萌,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华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1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 帅

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丙磊


史晓清,硕士研究生,中级律师,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执业,联系方式:13336253698。兼职与荣誉:聊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