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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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史晓清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530人看过 举报

2017-02-16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16)鲁1502民初2265

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焕成,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晓清,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城镇居民。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4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黄焕成、史晓清,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工作中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分手,又于2012年年底和好。××××××××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和,被告脾气暴躁,常因琐事无故辱骂殴打原告。女儿李某乙患有××,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陪护义务,后期女儿看病也没有支付过医疗费,女儿因治疗无效于2016318日去世。被告的种种行为伤害了原告,原告独自一人面对孩子的离世,原告心力交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于××××××××日婚生一女,取名李某乙,女儿李某乙患有先天性法洛氏四联症,经多地多次治疗,后又因重症肺炎于2016318日医治无效死亡。因医治女儿病情,原被告双方均借取了部分债务。对原告提起的离婚请求,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但坚持要求被告承担部分共同债务。

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李某乙的死亡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于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对原告陈某提起的离婚请求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不便将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由谁承担。可待债权人主张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孟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史晓清律师:刑事辩护与经济纠纷领域的资深法律专家   电话:13336253698(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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