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女,1980年生)系死者丙之妻,乙(女,1998年生)系死者丙之女。丙原系B公司职工,2018年6月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2019年3月经救治无效死亡。C于2018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丙系因工受伤。
因B公司未依法为丙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甲、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共计11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按期履行,甲、乙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位2万元,剩余111万余元因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到位。2020年8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甲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向XX提出先行支付申请。XX以材料不齐为由,先后下达《补正通知书》,要求补充"丙与B的劳动关系证明"及"C出具的B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甲补正后,XX仍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未作出先行支付决定。甲、乙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XX履行法定职责,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判决结果
XX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履行审核并发放甲、乙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负担。
三、律师办案思路总结
1. 劳动关系证明的替代主张
律师主张,《工伤认定决定书》本身即为C经审查核实后作出的确认丙与B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该决定书足以替代单独的劳动关系证明,XX要求另行提交属于重复举证。
2. 拒不支付证明的法规适用
针对XX要求提交"C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律师援引人社部发〔2019〕20号《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指出该文件已明确取消《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中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的要求,XX仍以该已取消的材料为由拒绝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先行支付法定情形的精准锁定
律师将本案情形精准对应《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通过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明甲、乙已穷尽了向用人单位索赔的全部司法程序,符合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
4. 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论证
律师指出,在甲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先行支付条件,且XX所要求的证明材料要么已包含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要么已被国家明文取消的情况下,XX仍以"材料不齐"为由不予先行支付,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工伤职工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程韦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