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韦伟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7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50分许,被告人董XX在昆山市XX宅楼操作施工升降机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关闭9楼升降机楼层安全门的情况下,驾驶升降机吊笼从9楼升至25楼,使被害人李X7在9楼处于高空作业临边无任何安全防护的危险状态,从而导致其在作业过程中从9楼坠地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董XX归案后如实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董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董XX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从宽处罚。
案发后,相关单位与被害人李X7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X7近亲属人民币14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