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平湖市XX厂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20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XX,安徽XX律师。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9〕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9年12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50分许,被告人董XX在昆山市XX宅楼操作施工升降机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关闭9楼升降机楼层安全门的情况下,驾驶升降机吊笼从9楼升至25楼,使被害人李X7在9楼处于高空作业临边无任何安全防护的危险状态,从而导致其在作业过程中从9楼坠地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董XX归案后如实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董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董XX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从宽处罚。
案发后,相关单位与被害人李X7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X7近亲属人民币14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董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
二、扣押的昆山市建筑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卡一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程韦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