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潘集区。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于2019年1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同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XX,安徽XX律师。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9]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9年1月4日5时46分许,被告人刘XX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牌机动三轮车,沿舜耕西XX由西向东行驶至青皮树酒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同向在前卢X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卢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6时左右,路过此处的刘XX同村村民刘X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120救护车来后,刘XX陪卢X乘车前往淮南朝阳医院,并在医院等候处理。同月22日卢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卢X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刘XX赔偿被害人亲属340000元,并取得谅解。
律师意见:
刘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处理,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XX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程韦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