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韦伟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6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9年1月4日5时46分许,被告人刘XX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牌机动三轮车,沿舜耕西XX由西向东行驶至青皮树酒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同向在前卢X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卢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6时左右,路过此处的刘XX同村村民刘X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120救护车来后,刘XX陪卢X乘车前往淮南朝阳医院,并在医院等候处理。同月22日卢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卢X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刘XX赔偿被害人亲属340000元,并取得谅解。
律师意见:
刘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处理,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XX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