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韦伟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7日 9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X,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师。
被告:焦X1,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二、原告诉求:
1.判令李X与焦X1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并要求焦X1严格履行该份《离婚协议书》;2.依法判决焦X1对淮南XX公司享有的债权400000元本金及利息归李X所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焦X1承担。
三、被告诉求:
(一)本案案由应定为合同纠纷。(二)离婚协议是焦X1受到胁迫,为避免李X到焦X1单位去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建议依法撤销;(三)在举证期限内,焦X1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反诉,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不属于抗辩,而属于相反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我们的反诉。
四、案件判决:
(一)原告李X与被告焦X1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焦X1对淮南XX公司享有的债权400000元及利息20800元归李X所有。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2元,减半收取3806元,保全费2624元,共计6430元,由被告焦X1负担。
五、案件点评:
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李X和焦X1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焦X1辩称该协议是在其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于李X要求焦X1对淮南XX公司享有的债权400000元及利息20800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债权到期后由李X享有,如债权到期后淮南XX公司将该笔款项打入焦X1账户,焦X1应当自收到该笔款项起7日内向李X支付,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