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仙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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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孔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吕仙娜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吕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家住浙江省。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楼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2017年3月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应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2017年6月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2008年1月11日因非法拘禁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仙娜,浙江三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2017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楼某、吕某、孔某、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俞XX、被告人楼某及其辩护人应XX、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吕仙娜、被告人吕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楼某、吕某、孔某、周某经他人介绍,先后加入“某”传销组织,并以在外地做生意、开饭店等名义在永康积极带人前去贵州贵阳、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西南昌等地考察,引诱新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纯虚构的份额作为产品,采取“上线”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吸收新人加入,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不等的份额(第1份为人民币3800元,第二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按照相应的份额获取相应的层级,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模式进行管理。“五级”是指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五个级别,“三晋”是指只要达到一定的份额、发展一定人数的下线人员即可晋升到上一个级别,参加人员每人最多可发展三条下线。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数量来计算报酬,以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方式发给各级传销人员。

被告人吕某于2012年1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10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期间担任办公室自律总管、大总管等职务协助管理团队及发展下线人员,组织、参加相关会议上传下达开会内容,主动帮助他人垫付投资款,成为老总后获取并代转账他人的相应上级配发提成等,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伞下人员60余人。

被告人楼某于2013年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1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期间担任办公室能力总管、大总管等职务协助管理团队及发展下线人员,组织、参加相关会议上传下达开会内容,主动帮助他人垫付投资款,成为老总后获取并代转账他人的相应上级配发提成等,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伞下人员50余人。

被告人吕某于2013年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为业务经理级别,期间担任办公室大总管职务协助管理团队及发展下线人员,组织、参加相关会议上传下达开会内容,主动帮助他人垫付投资款,早期向他人宣讲1040工程的投资前景等,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伞下人员40余人。

被告人孔某于2013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5年底晋升为高级业务员,期间担任办公室自律总管等职务协助管理团队及发展下线人员,参加相关会议上传下达开会内容,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伞下人员40余人。

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1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6年5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期间担任办公室自律总管、大总管等职务协助管理团队及发展下线人员,组织、参加相关会议上传下达开会内容,主动帮助他人垫付投资款等,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伞下人员30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楼某、吕某、孔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楼某、吕某、孔某、周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传销人员组织结构图、人员航空及铁路轨迹图、银行交易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楼某、吕某、孔某、周某伙同他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各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楼某、吕某、孔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楼某、孔某的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楼某的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按照不同分工积极参与传销组织的组织、管理工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不予采纳。鉴于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楼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六、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吕仙娜律师,咨询电话15305896393,金华永康的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