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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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郑慧娟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274人看过 举报

2023-02-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马XX,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林XX,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马XX与被告林XX、马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被告马XX、林XX到庭参加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7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结欠的利息人民币83336元;

二、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4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

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三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于2017年9月21日由被告林XX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每张借条的本金各100万元,月利息3%。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通过其未婚妻刘X的XX账户将本金20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朱X账户。2017年11月17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3万元,约定与利息3%,原告通过其XX账户将本金63万元转入被告林XX的账户。2017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70万元,原告将其中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归还给被告。

借款发生后,三被告均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XX、林XX于2018年5月4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在协议中,马XX、林XX确认了上述借款事实,协议还约定,原告为被告林XX办理贷款,尚欠原告代办费17000元,该代办费计入本金,并按月利息3%计息。被告马XX、林XX在协议中确认林XX的上述借款实际系与马XX、林XX共同使用,属于共同借款,二人自愿作为债务人共同清偿上述债务。

还款协议签订后,三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还本付息。

被告马XX、林XX辩称,借款本金实际只有63万元,余款317000元包括200万元的借款利息和17000元办理贷款的手续费。借款协议是当时被告与原告一起签订的,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5月20日共还本金30万元。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关于2017年9月25日林XX借款200万作为其中洲岛房子过桥事宜遗留欠款947000元(其中本金630000元,利息317000元)的借款协议,被告马XX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还本金7万、2018年6月20日还本金3万,2018年7月6日还本金5万,林XX于2018年5月20日还本金15万,截止2018年7月6日,三被告共欠原告本金3.3万元,在此须声明的是原告马XX与2017年9月25日借200万给林XX做房子过桥事宜中,原告马XX答应三个月完成整个过桥及重新贷款事宜,但马XX整个事情完成时间为7个月,除按3%计息外还收取了6.3万元的手续费。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被告林XX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该款项转入指定账户(户名:朱X,账号:62×××72),并承诺上述借款于2017年11月24日前归还,月利率3%。如违反承诺,应承担本借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017年9月25日,原告向朱X账户转入200万元。2017年11月17日,原告向林XX账户转入40万元一笔,23万元一笔,合计63万元。

2017年12月4日,林XX归还借款170万元本金。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2017年9月25日,原告向林XX出借的款项是200万元。

2018年5月4日,原告与马XX、林XX签订《还款协议》,确认1、林XX于2017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计,期限为2个月(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将200万元借款转入林XX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朱X,账号:62×××72)。林XX于2017年12月4日向原告返还上述200万元借款中的本金17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4日,林XX尚欠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14万元。

2、林XX于2017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63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将63万元借款转入林XX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林XX,账号:62×××78)。该款项本息至今均未清偿。

3、原告受林XX委托,代林XX办理170万元贷款,林XX尚欠原告1.7万元代办费未支付。

4、马XX、林XX确认,林XX上述欠款实际系与马XX、林XX共同使用,属共同借款,现马XX、林XX自愿加入该债务,并自愿清偿上述债务。

一、双方共同确认:1、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林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万元,利息30.14万元;2、林XX尚欠原告贷款代办费1.7万元。

二、6、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新增欠款利息以94.7万元为基数,按每月3%计算,应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7、被告所归还款项应先清偿欠付利息,再清偿本金,本金清偿后,计息基数可相应扣减。

协议签订后,被告马XX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返还7万元、2018年6月20日返还3万元,2018年7月6日返还5万元,林XX于2018年5月20日返还15万元,以上合计30万元。截止至2018年5月15日,被告拖欠利息3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和三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除对利息约定高于法定幅度,应适当予以降低,按月利率2%计算外,其他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未按约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4.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所还款项应先清偿利息,故被告返还的30万元系利息,被告辩称仅欠借款本金63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XX、马XX、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XX借款本金94.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4.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0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36.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慧娟律师,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主要代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等诉讼案件。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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