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XX,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被告:蔡XX,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北京XX实习律师。
原告魏XX与被告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魏XX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XX以其已经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被告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XX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275元予以退回)。
郑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