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鹿某某及一审被告某某爵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 395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邹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陈云召律师
发布者:陈云召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3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鹿某某及一审被告某某爵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 395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邹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