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李X,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李X,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江苏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李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李X、李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道歉、恢复名誉;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郑集镇苏果二店门口租有摊位。2016年10月10日被告强行占有原告摊位,原告找到被告理论,随后发生争执,原告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完毕。当天下午被告又在富爸爸教育网编写了侮辱性语言,声称原告是“地头蛇”,歪曲真相,隐瞒真实,点击率达到10000多,因此原告在生活和工作当中经常有人提及此事,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我们一家人十分苦恼。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李X、李X共同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事实是被告李X在郑集街道做服装生意,在郑集镇苏果超市南XX及苏果超市路西摆摊卖服装,原告以该地方是原告所有为由将被告李X赶走。后来被告李X在苏果超市南XX靠西南XX中心摆摊,原告将其三轮车放置到被告的伞下面,并将被告××的母亲打伤,双方发生争执,并报了警。另外,网页截图上面的内容也不是两被告发布。综上,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0日8时许,原告张XX因与李X等人发生争执后向铜山区公安局郑集派出所报警。经民警查明:在铜山区XX,张XX与李X等人因争摊位的事情发生争执,后二人在争执过程中均倒地称被对方打伤,民警及时调取监控,发现现场有争执,无打架,双方均自己倒地。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做民事纠纷调解处理。
2016年10月10日,富爸爸教育网站发布了标题为“徐州郑集××人做生意被地痞流氓殴打,地方公安局不作为”的帖子。原告认为该帖子系由两被告在网上发布,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记录、网页截图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李X、李X在富爸爸教育网上发布帖子,该帖子中有对原告侮辱性的话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原告未提供帖子系由两被告发布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帖子系由两被告发布,为此原告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帖子的主题“徐州郑集××人做生意被地痞流氓殴打,地方公安局不作为”及内容,并未提及原告的姓名,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帖子的发布对其造成严重影响。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陈云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