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沛县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I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上诉人赵XX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搭建猪圈需钢管的事实,骗取他人的钢管等物,总计诈骗人民币198820元,认为上诉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派出尤其读嘤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徐州市检察院认为,上诉人赵XX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租赁物,未实施相应的施工,直接将租赁物卖掉,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应认定又为诈骗罪。 律师观点,刑法224条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数额较大,从而构成了犯罪,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赵XX与受害人未定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有发货单或出库单,其上面明确租赁物的种类丶数量丶单价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具有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上诉人赵XX的行为应属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属于合同诈骗。 二审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XX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决定性不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赵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
陈云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