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的电梯坏了、屋顶漏水了,如何维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拥有住宅的比例逐渐增高。随之而来,住宅的老旧、维修问题也日益突显,如电梯故障、屋顶漏水等,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及时、顺利地维修,关系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使用及业主的安全,事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民法典》在原有《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并新增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明确了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该项资金,也称“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