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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二)居民小区内的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齐玉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93次举报

居民小区内的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而且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占用小区道路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对于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所有权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享有收益权,最多只能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收取租金,根据民法典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最长只能租20年,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开发商告诉你租70年,那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齐玉阳律师,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学校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沟通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