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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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及注意事项

作者:齐玉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37次举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民法典物权编增设了一个全新的权利——居住权。

简单来讲,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例如,小王拥有一套住宅,他可以和小李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李设立居住权。那么设立居住权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居住权只能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居住权只能设立在他人的住宅之上,比如小李的居住权是设立在小王的房子之上;二是居住权只能设立在住宅之上,如果是商铺就无法设立居住权了。

二、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也就是说主要是基于居住,而不能用于经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设立居住权必须签署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基于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四、设立居住权必须依法登记,居住权消灭之后需要进行注销登记。居住权消灭有两种情形,一是居住权期限届满;二是居住权人(小李)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之后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五、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设立的,但是也可以有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六、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也就是说小李的居住权只能自己行使,无权把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小李去世后居住权不能由她的继承人继承。

七、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能出租。小王这套住宅原则上不能够再出租,但是可以有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齐玉阳律师,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学校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沟通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