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阳律师网

阜新特推资深律师

IP属地:辽宁
齐玉阳律师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齐玉阳律师

qyy1230001@126.com 07:00-22:00
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7:00-22:00

  • 执业律所: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41882897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

2020-11-21

发布者:齐玉阳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253人看过举报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辽宁 阜新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41882897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35200

  • 昨日访问量

    5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齐玉阳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