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大型夜总会组织卖淫团伙案件。深圳市宝安区“D夜总会”(系某酒店下属部门)被指控长期组织卖淫活动,形成层级明确、分工细致的犯罪网络。被告人L被公诉机关指控为夜总会DJ二部会员经理,负责对“妈咪”及卖淫女进行考勤管理,涉嫌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卖淫女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等,指控L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黎雪平律师作为L的辩护人,围绕其实际作用、犯罪地位及罪名定性等问题展开辩护。
三、律师观点与辩护策略
黎雪平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L进行辩护:
1.L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黎律师指出,L虽在夜总会担任会员经理,但属于底层员工(F级),无决策权、无定价权、无分配权,仅执行上级指示完成考勤、点名等事务性工作,不具备组织卖淫罪所需的“管理、控制”特征。
2.其所起作用为辅助性、事务性
L的工作内容仅限于对“妈咪”进行考勤登记、传达通知等,未直接参与卖淫女的招募、定价、分成等核心环节,其行为本质是为组织卖淫提供辅助条件。
3.罪责刑应相适应,不应拔高认定
黎律师强调,若将L与夜总会总监、老板等主犯同等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将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量刑过重。
4.当事人当庭否认指控,律师独立辩护
尽管L当庭否认知情涉黄行为,黎律师仍基于事实与法律提出罪名定性辩护,体现了律师在当事人不认罪情况下的独立辩护价值。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黎雪平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L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判决结果:L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三万元
(虽刑期不低,但因罪名变更,其法律性质、量刑起点及后续影响均显著轻于组织卖淫罪)。
黎雪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