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L,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XX,北京市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审理查明,权利人D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L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微信从上家处采购带有商标标识的尼龙质、钢质、皮质表带,在淘宝网上其开设的“H旗舰店”内销售。民警接到举报后抓获被告人L。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L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涉案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L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L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L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侵权表带等侵权产品和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黎雪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