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Z,因犯赌博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并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XX、邓XX,北京市XX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M犯开设赌场罪;X、L、Z犯赌博罪。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XX伙同被告人M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向被告人X、L、Z等下家提供的投注的下级账号或者直接收取下家的六合彩投注,以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提供的提成。截至案发时,XX、M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X以营利为目的,自2016年9月开始,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刘某、胡X、张X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在赌博网站上下注,开奖后与XX、M以及参赌人员结算,已查实赌资金额为96163元,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L以营利为目的,自2016年4月开始,通过手机微信接受违法行为人李X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在赌博网站上下注,开奖后与被告人XX、M以及参赌人员结算,已查实赌资金额为73221元,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Z以营利为目的,自2016年3月起,多次接受违法行为人唐X、谢X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微信将投注单发给其上家XX在赌博网站上操作投注,开奖后与XX以及参赌人员结算,已查实赌资金额为340620元,Z获取提成约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M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X、L、Z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XX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M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X、L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被告人Z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XX、M、X、L、Z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M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L、Z的犯罪事实存在,但指控被告人X、L、Z构成赌博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X系主犯;被告人M、X、L、Z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核,被告人Z向被告人XX投注六合彩的金额应扣减转入Z账户的金额,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M、X、L、Z,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收取六合彩金额的大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L、Z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M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M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L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Z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XX已被冻结的人民币7897.94元,充抵罚金;被告人M已被冻结的人民币6211.34元,充抵罚金;被告人X已被冻结的人民币1203.63元,充抵罚金;被告人Z已被冻结的人民币9887.55元,充抵罚金;随案移送的手机七部、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黎雪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