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R,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R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8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H公司法人代表L、财务总监(营运总监)C、业务经理S、财务R合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大量采购货物,拖欠大量货款后将员工遣散于2013年10月27日逃匿,诈骗金额总计164XXXX2406元。
经律师努力,法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R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雪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