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 年 3 月起,“李某” 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唐某、谢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通过微信将投注单发给上家 “张某”,由 “张某” 及其儿媳 “韩某”在赌博网站操作投注,开奖后与 “张某”、参赌人员结算。2016 年 10 月 26 日,“李某” 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4 日被逮捕后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 “李某” 赌资金额 340620 元、获利约 6000 元,涉嫌赌博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 [2017] 1221 号起诉书,指控 “张某”“韩某” 犯开设赌场罪,“李某” 及 “肖某”、“刘某”犯赌博罪,于 2017 年 4 月 5 日提起公诉。案件初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不宜适用转为普通程序,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各被告人当庭陈述,我与其他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罪名定性、量刑情节展开辩论。
三、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我们深入分析案卷,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 “李某” 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二是 “李某”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三是 “李某” 身患严重高危疾病,属于看守所、监狱可不予收押范围,从人道主义及刑罚执行可行性考虑,建议判处缓刑。同时,我们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 340620 元赌资金额中,包含两笔转入 “李某” 账户的资金(3000 元、44090 元),并非其投注金额,当庭提出应予以扣减,厘清案件关键数据。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一是纠正公诉机关对 “李某” 的罪名指控,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李某” 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二是扣减不应计入的资金,认定 “李某” 实际赌资金额为 293530 元;三是认可 “李某” 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减轻、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 “李某”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其已被冻结的 9887.55 元充抵罚金),刑期折抵先行羁押的十日。
本案中,律师并非 “为犯罪开脱”,而是通过梳理证据厘清关键金额、挖掘从犯及认罪等从轻情节、结合当事人身体状况提出合理建议,帮助法院更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既维护法律公正,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平衡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作用。
黎雪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