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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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非法拘禁案,从轻

发布者:黎雪平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608人看过 举报

2025-09-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涉案人员情况:本案共涉 6 名被告人(均已化名),分别为郝XX、陈某某、刘XX、李XX、张某某、刘XX。李XX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其余 5 人均无相关前科记录。6 名被告人均委托了辩护人,我担任刘XX的辩护律师。

2.案件起因与经过:2019 年 9 月,被告人郝XX因被自称 “C” 的人诈骗 300 余万元,便伙同其余 5 名被告人寻找其下落。9 月 23 日 8 时许,6 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寓发现 “C” 曾出现在被害人吴XX、徐XX所在房间门口,遂进入房内威逼两被害人说出 “C” 的下落。在被害人表示不清楚后,郝XX、李XX动手殴打徐XX,其他人在屋内搜查,随后将两被害人及房内多个含营业执照、公章、电脑等物品的行李带走。途中徐XX趁机逃跑并报警,吴XX被继续控制在车内质问、殴打,半小时后被释放,刘XX按郝XX指示给了吴XX 2000 元现金。

3.涉案后果与到案、赔偿情况:经鉴定,徐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XX损伤未达轻微伤。2019 年 9 月 24 日,6 名被告人被抓获,涉案物品均被缴回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徐XX 20 万元、吴XX 10 万元,两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 6 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法院审理

1.庭审程序与参与方: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0〕855 号起诉书指控 6 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与诉讼。

2.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鉴于 6 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均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3.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确认,查明了 6 名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起因、具体行为、造成的损伤后果及后续赔偿谅解等关键事实,相关事实有充分证据佐证。

三、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我重点围绕从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核心如下:

1.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2.赔偿谅解情节: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明确表示对刘XX的行为予以谅解,出具了书面刑事谅解书。谅解情节体现了刘XX的悔罪态度,且有效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3.具体行为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刘XX并非犯意发起者,未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仅按他人指示实施了给被害人现金等辅助行为,其行为的积极主动性较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充分考量其在团伙中的实际作用。

四、法院判决

1.罪名认定:法院认为,6 名被告人为索取被骗款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量刑考量:法院采纳了包括我在内的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认定 6 名被告人均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对李XX的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3.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之规定,判决如下:

1.郝XX、陈某某、刘XX、李XX、张某某、刘XX均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 2019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 缴获的 2 辆汽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所有人。


黎雪平律师,广东法眼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码:1440320131109258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法眼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广东法眼云律师事务所
1440320********8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