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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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支持从犯认定与量刑从轻

发布者:黎雪平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70人看过 举报

2025-09-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 涉案平台背景A公司运营 “Y商城”,该平台以消费返利为噱头,通过发展会员形成多层级金字塔结构,要求会员缴纳费用升级以获取推荐资格,并以层级计酬方式鼓励发展下线,实质属于传销组织。截至 2017 年相关节点,该平台已发展数百万会员及大量联盟商家、代理公司,涉及积分折合人民币数百亿。

2. 当事人情况:当事人周某某(化名),经他人推荐加入A公司,案发前系深圳某关联公司股东、项目经理。经鉴定,其为平台铂钻会员,所在层级 4 级,直接发展下线 5 人,下线层级达 42 级,总人数超 23 万,个人相关账户有积分及资金余额,累计提现约 3.6 万元。

3. 案件进程:周某某于 2018 年 5 月 9 日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15 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1. 庭审参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黎雪平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2. 证据审查: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数据资料等)、证人证言(多名相关人员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计算机数据鉴定)、勘验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

3.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周某某参与传销组织的相关事实成立,认定提交的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三、律师观点

作为周某某的辩护人,我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出发,发表了针对性辩护意见,核心围绕 “罪与非罪” 及 “证据效力” 展开:

1. 无罪辩护核心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的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即起发起、决策、操纵作用或承担策划、协调等重要职责的人员。而周某某虽加入平台较早,但仅直接推荐 5 人,且未对下线进行培训、推广;其虽购买相关股权,却无实际管理权,未在总部工作,也未参与传销活动的策划、指挥等核心工作,不符合该罪对 “组织者、领导者” 的认定标准。

2. 证据效力异议:鉴定意见中关于周某某下线总人数 23 万余人的结论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且下线中存在大量 “虚点”,包括借用他人身份注册、注册后未消费的会员及免费普通会员,这些不应计入传销组织参与人员数量,该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四、法院判决

1. 罪名认定:法院认为周某某无视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费用获资格、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

2. 量刑考量:结合辩护人提出的周某某直接推广人数少、获利数额少等情节,法院认定其在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3. 判决结果: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折抵自 2018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8 日止,罚金限期缴纳)。

黎雪平律师,广东法眼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码:1440320131109258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法眼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广东法眼云律师事务所
1440320********8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