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林某” 于 2016 年 11 月起,在未获得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上家采购带有 “XX”“XXXXX” 商标标识的尼龙、钢质、皮质表带,随后在自己淘宝店 “XX旗舰店” 销售,不同材质表带售价从 16.8 元至 33 元不等。2019 年 4 月 15 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在深圳市龙华区将 “林某” 抓获,并在其指定地点查获大量带有上述商标的假冒表带。经统计,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查获的侵权表带货值达 325907.6 元。“林某” 于当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0 日被逮捕,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二、法院审理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 (2019) 2133 号起诉书,指控 “林某”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涉案侵权表带、电脑主机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权利证明材料、销售截图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 “林某” 的犯罪事实,我作为辩护人针对案件关键情节与公诉机关展开辩论。
三、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梳理案卷材料,结合法律规定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1. 犯罪形态认定:被查获的 325907.6 元货值表带尚未实际销售,“林某” 已着手实施销售行为,但因被民警抓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符合《刑法》中 “犯罪未遂” 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可对其减轻处罚。
2. 认罪悔罪态度:“林某”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无隐瞒、狡辩行为,体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依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
3. 证据核对与质证: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货值计算依据、侵权产品认定材料等关键证据,逐一核对确认,确保涉案金额计算符合 “林某” 实际销售价格,避免因计价标准不当导致量刑偏重,保障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 “林某”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确认 “林某” 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 “林某”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止,先行羁押日期折抵刑期),查获的侵权表带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本案中,律师并非否定犯罪事实,而是通过精准分析犯罪形态、挖掘从轻减轻情节、严谨核对证据,帮助法院全面客观认定案件,既维护了法律威严,也让当事人获得与其犯罪情节相符的公正判决,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平衡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黎雪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