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L,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XX,北京市XX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指控被告人L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XX公司主要运营云联商城,同时还发展代理公司。当事人经中介机构推荐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但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被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违规并作出终止挂牌处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L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L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在注册加入XX公司的时候不知道这个平台是有犯罪性质的。其没有组织推广XX公司。其2014年底2015年初直接推广了五个人,其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累计提现金额不多,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L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L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推广人数不多,获利数额较少,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
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L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黎雪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