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志博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1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黑0103民初3942号
原告:中昌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xx公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黑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昌xx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中昌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理由:2012年12月6日,原、被告签定《xx大修合同》2015年10月2日,使用2016年4月至8月,后被告以原告制新更换的设备在质休內出现质量问为由将原告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法阮判令合同,并原告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但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不返还案涉设备运营的盈利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交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2016)黑010x民初第1048x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黑0103民终812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设备运营总收入包含被告各项支出,总收入并不应全额返还给原告,该收入属于被告的营业收入。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哈尔滨xx大修合同》。该设备于2015年10月2日正式投入使用。2016年4月至8月,被告运营设备总收入为1524441.93。后因质量问题被告将原告诉至南岗法院,南岗法院判令合同,但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返还案涉设备运营的盈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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