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白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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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天案例 | 从“执行不能”到“股东担责”:王白云律师如何穿透公司面纱,为消费者追回二十余万元损失

作者:王白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87次举报
2026-06-05

桦天案例 | 从“执行不能”到“股东担责”:王白云律师如何穿透公司面纱,为消费者追回二十余万元损失

预付费消费模式的兴起,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不小的风险。一旦商家经营不善、人去楼空,消费者手中持有的会员卡便可能沦为一张废纸,即便手握法院胜诉判决,也常常因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日前,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王白云律师代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正是在这样的困境中实现了突破。面对一家无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空壳公司,王白云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路径选择和扎实的证据梳理,成功穿透公司面纱,促使法院判决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及历任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最终,通过申请执行,为年过七旬的消费者李某某追回了二十余万元的养老钱。在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王白云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这起历时数年的维权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起案件的源头是一桩看似普通的服务合同纠纷。2017年起,李某某开始在某某美容美体公司经营的体验馆接受按摩养生服务,此后数年间陆续充值消费,累计支付超过三十万元。后因服务合同解除,李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服务费二十万八千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这家公司名下没有任何银行账户,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李某某辛苦攒下的二十余万元养老积蓄,眼看就要付诸东流。

面对这一近乎绝望的局面,王白云律师接受了李某某的委托,开始对这起案件进行重新审视。执行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法律救济的终点,但要在“执行不能”之后另辟蹊径,必须在法律上找到新的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基础。王白云律师做的工作首先是对某某美容美体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与梳理。通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她发现这家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股权结构和法定代表人经历了多次变更,从盛某某到宋某某,再到高某某、莫某,最后变更为常某某,变更频率之高、时间之密集,本身就透露出一丝不寻常。更关键的是,档案显示所有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均为零,出资期限均设定为遥远的2046年。这意味着,这家公司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没有实缴资本的“空壳”。

仅仅发现公司是空壳并不足以追索股东个人财产,因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王白云律师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难题,就是如何突破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将目光投向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法律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某美容美体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已被生效执行裁定所确认,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王白云律师据此将历任股东盛某某、高某某、莫某、常某某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在各自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追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能部分解决债务的清偿主体问题,补充责任毕竟不同于连带责任,追索范围和执行力度的上限受到认缴出资额的限制。要实现更全面的追索,必须在案件中证明存在更严重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才能依据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直接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王白云律师面临的第二个更为棘手的法律难题。

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存在混同。王白云律师在对李某某的消费记录进行细致梳理时,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李某某多年来的数十笔刷卡消费款项,几乎全部进入了宋某某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只有最后一笔五万余元进入了宁某某的个人账户。这一事实意味着,作为公司创始人股东、曾任法定代表人的宋某某,在长达数年的经营期间内,持续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款项。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严重混同。王白云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关键事实,在诉讼中明确主张宋某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证据的组织和呈现上,王白云律师将消费刷卡记录、公司工商档案、执行裁定书等多组证据串联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展现了公司的营业款项进入个人账户、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消费者债权无法清偿这一环环相扣的事实。这种严谨的证据梳理方式,使法院能够直观地看到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全貌,为最终判决的作出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案件进入一审庭审阶段后,王白云律师的工作并未止步于已经形成的证据体系。面对宁某某提出的“只是公司员工、收款是公司行为”的抗辩,王白云律师从宁某某个人账户也曾用于收取公司营业款项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合理解释了将其列为被告进行必要审查的合理性。虽然法院最终未认定宁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将其纳入诉讼使得相关事实得到了全面的司法审查,也避免了可能的责任主体遗漏。对于其他五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的情况,王白云律师充分利用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的诉讼规则,确保了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原告方主张的有效呈现。

一审判决作出后,盛某某、高某某、莫某三名股东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意味着一审的胜诉成果仍面临着被改判的风险,王白云律师需要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应对对方的新一轮法律攻势。三名上诉人的核心上诉理由均围绕着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展开,试图推翻一审判决中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面对这一局面,王白云律师在二审中的代理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巩固一审中已经建立的法律论证体系,以充分的法理依据和确凿的证据事实,逐一回应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使二审法院确信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之处。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盛某某、高某某、莫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王白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再次得到了司法裁判的全面支持,李某某的二十余万元债权历经一审、二审的反复检验,最终获得了具有终局效力的司法确认,多名股东共同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成为定局。从一个执行不能的空壳公司,到多名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再到二审维持原判的终局确认,这一成果的背后,是王白云律师对法律规则的精准运用,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挖掘,以及对诉讼策略的周密设计。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王白云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特别是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面对消费者维权中常见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局,她没有停留在已经生效的胜诉判决之上,而是继续向深水区挺进,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面纱背后寻找真正的责任人。从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论证,到财产混同事实的取证固定,再到多重责任主体的分层追索,从一审胜诉到二审维持的全程坚守,每一个法律步骤的选择都体现了对案件全局的把控和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服务的价值不仅在于赢得一纸判决,更在于用专业能力让纸面上的正义转化为当事人手中实实在在的权利。

咨询热线:18211014813,擅长:婚姻家庭、遗嘱继承纠纷、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离婚房产分割、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拆迁安置、离婚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1110120********57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拆迁安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