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比例
摘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比例。雇主与被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
案号:(2023)京 0115 民初 18990 号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4日晚上7点,张某某雇佣的司机陈某某驾驶北京XX公司名下货车拉货工作时,在天津市武清区高王公路京岚线 118公里 800 米处,与李某1、李某2之母李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经天津市武清公安交通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涉案货车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张某某支付李某1丧葬费12000元。
律师意见:系一起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但根据道交法76条的规定,李某某系非机动车一方,虽然有过错,但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之外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应当不低于60%。在赔偿比例确定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限额外的部分,雇主与被挂靠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是交强险外赔偿责任比例问题与司机、雇主与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主张因交警认定双方负责任,要求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并核算赔偿项目及费用后,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交强险外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60%赔偿责任比例。
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李某1、李某2医疗费2708.8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 000 元、死亡赔偿金 130 000 元,三项合计 182 708.85 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李某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合计 1 000 000 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某某、北京XX公司连带赔偿李某1、李某2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14 469.2 元。
律师点评及建议: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是弱势群体,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在交强险外赔偿部分,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是按交警认定的责任划分的。建议发生交通事故主张权利时,在赔偿项目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争取赔偿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