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员工在海外公司工作的劳动关系、单位不给安排工作应按原有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0108民初57060号、57063号
一、基本案情:
XXX经朋友介绍,在2018年6月份到北京A公司控股的孟加拉国的M公司工作,担任业务经理,月工资人民币12000元。XXX一直在孟加拉国工作到2020年4月份,因孟加拉国新冠疫情爆发,被安排回国。回国后,北京B公司为XXX报销了回国费用及隔离期间的费用,后一直未给XXX安排工作。XXX于2020年12月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在孟加拉工作期间,北京A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B公司、C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XXX支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北京B公司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减半支付XXX工资6000元,2020年7月至9月期间支付XXX工资1540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之后不再支付任何工资。
XXX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在劳动仲裁委驳回诉求后,坚持诉至法院。
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C公司答辩,认为XXX在孟加拉国的M公司工作,与M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到孟加拉国维权,我国没有管辖权。认可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结果:
1、确认2018.6-2020.9期间XXX与北京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2020年1月-3月期间的全额工资差额18000元(6000元/月*3个月=18000元);
3、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2020年7月至9月期间的全额工资差额31380元;
4、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全额工资24000元;
5、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四、律师分析:
XXX到孟加拉国的M公司工作,是通过不是提供具备国外劳务资格的单位介绍到国外工作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外的M公司无权在我国直接招聘员工,其控股公司北京A公司可以招聘国内员工派往海外工作,故北京A公司与XXX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北京A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B公司、北京C公司给XXX支付工资及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与北京A公司构成混同用工,三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疫情期间,正常工作的,公司应支付全额工资。疫情期间,公司未给安排工作,减半支付员工工资,符合相关政策。而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给员工安排工作,依法应按其原有的全额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给员工并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