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张女诉周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张女与周男双方均是再婚,2009年婚后双方将周男婚前的五间房屋进行了翻建,并新建了东西厢房。2012年城镇一体化改造,拆迁获得房屋3套(登记在周男和他与前妻的两个女儿名下),拆迁补偿款350万元。后,周男两个女儿将周男带走,一分钱不给张女。张女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周男在答辩中,认为房屋宅基地是其婚前财产,只同意给张女在翻建房屋时的出资款30万元补偿。
张女委托我代理后。在我精心的工作和努力下,张女最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获得了一套100平米的两居室房屋和150万元补偿款。
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1、婚前房屋,婚后翻建是否为共同财产?
答案是肯定的。婚前房屋,在婚后夫妻投入人力无力对原房屋拆除后翻建的现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本案焦点2、宅基地是否是婚前财产,遇到拆迁宅基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也是肯定的。在我国宅基地是一户一宅,张女与周男结婚后,属于一家人,张女与周男拥有在宅基地建房的同等权利,宅基地不是其婚前财产,在婚内遇到拆迁宅基地补偿款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王白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