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高XX于2002年10月将小轿车转让给常XX,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12月20日常XX驾驶该车辆时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邹XX受伤。交警认定常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高XX将小轿车转让给常XX,虽然没有办理过户,但实际上已经丧失对肇事车辆的运行控制,同时也不能享受车辆的运行利益,故高XX对常XX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其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邹XX的损失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享受运行利益的常XX承担,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车辆合法转让,车辆出让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控制,也丧失了对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转让后的车辆肇事与转让人未办理过户并无因果关系,出让人对车辆肇事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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