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家强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覃家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3:00

  • 执业律所: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688636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可以要求单位按原工资标准的30%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者:覃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913人看过举报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可以要求单位按原工资标准的30%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王XX系XX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王XX不得到与XX公司存在竞争的单位工作的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2013年7月31日王XX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XX严格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然而,时至2014年5月31日XX公司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4年6月1日王XX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支付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王XX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王XX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XX公司却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裁决支持了王XX的仲裁请求。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柳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688636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49751

  • 昨日访问量

    2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覃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