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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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XX公司与赵XX、申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素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盐山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X(又名赵XX),农民。
被告:申XX,农民。
原告盐山县XX公司与被告赵XX、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从2012年6月份开始原告给被告进货,送货后被告给原告结算货款,从9月份被告开始压原告货款,因长时间供货关系,原告相信被告,还继续给被告供货,截止2013年1月11日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及利息1400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货款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于2012年8月26日签订的鸡蛋礼盒销售协议书,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鸡蛋销售关系;
2、原告公司的销售单明细,用以证明被告销售原告鸡蛋总额;
3、原告给被告的送货单8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36964元。
被告赵XX和申XX未答辩和提交证据,也未参加本案庭审。
根据庭审举证、原告陈述,查明下列事实,二被告系夫妻,于2012年在天津做鸡蛋买卖生意,从2012年6月份原告开始给被告供货,送货后被告给原告结算货款,双方于2012年8月26日签订鸡蛋礼盒销售协议书,约定中包括销售小农系列和千禧农系列鸡蛋礼盒奖励政策。从9月份被告开始压原告货款,截止2013年1月11日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36964元,其中被告共销售以上两种鸡蛋礼盒9618盒,按约定可享受28000元现金奖励,但至今未兑现。后原、被告终止合同关系,原告索要货款未果,为此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货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鸡蛋销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协议书,销售明细单、送货单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未按协议给被告兑现奖励,所诉货款中应扣除奖励现金28000元,实际应支付108964元(136964元-28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故从原告起诉之日到本判决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较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赵XX、申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盐山县XX公司货款1089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赵XX、申XX承担,暂由原告垫付,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素霞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大法律专业,学士学位,毕业后在法院工作多年,2010年开始作为专职律师,执业于河北神威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7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