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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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和A2、A3、A4、A5、A6遗嘱继承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晶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1和A2、A3、A4、A5、A6遗嘱继承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青0104民初989号 原告A1,女,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2,男,汉族,1947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A3,女,汉族,1950年4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XX, 被告A4,男,汉族,1953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A5,男,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南川XX, 被告A6,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代理人A,身份证号:6301031958XXX,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西宁市XX教师,住西宁市城西区同仁XX, 原告A1与被告A2、A3、A4、A5、A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A1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1委托代理人B,被告A2、被告A6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3、A4、A5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1诉称,被继承人A于2008年4月28日去世,其为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18-1-213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被继承人A于2007年9月22日订立了遗嘱,明确表示其房屋由孙女A1全部继承,同日,五被告签署了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原告要求法院确认A于2007年9月22日订立的遗嘱真实有效,判令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18-1-213室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A2、A6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房子由原告继承, 被告A3、A4、A5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A育有长子B2,长女A3、次子A4、三子A5和四子A6,原告系被告A2之女,被继承人A于2008年4月28日去世,其妻A先于其去世,遗留有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18-1-213室房屋一套,被继承人A于2007年9月22日邀请B代书,并有A和B见证订立了遗嘱,遗嘱载明将其份额内的房产全部由孙女A1继承,其妻A份额内的房产,由于五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同意由A1继承,同日,五被告签署了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现原告为取得继承权,故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注销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承诺一份,遗嘱,证人A、B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A所立遗嘱,属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A合法有效,五被告签署的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承诺中,对被继承人A份额内的房产,五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同意由原告A1继承房产,故原告继承该房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继承人A于2007年9月22日订立的遗嘱真实有效, 二、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18-1-213室A、B遗产住房一套由原告C1继承, 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A1负担1700元,各被告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D 附法律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A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A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宋晶律师,女,汉族,现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专长: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3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侵权、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