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晶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少民初字第61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A自愿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