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杰律师代理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诉请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诉称,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护坡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240万元。后某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某乙,李某乙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甲。张某甲完成施工后,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84万余元及违约金2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委托王杰律师代理诉讼。王杰律师代理某建设公司辩称,公司已将工程转包给李某乙,与张某甲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从未直接向张某甲支付过工程款,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公司主张权利。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乙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不应支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张某甲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的给付义务;第二,案涉多层转包及违法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工程款应当由谁结算并支付;第三,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某乙,李某乙又违法分包给张某甲,相关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并交付,李某乙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价款。经核算,张某甲施工的工程价款共计92万余元,扣除已收到的40万余元,李某乙应给付剩余工程款51万余元。张某甲主张的垫资款及利息33万余元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175万余元,应对李某乙欠付的51万余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某建设公司既非发包人也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给付工程款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乙给付张某甲工程款51万余元;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张某甲对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李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王杰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下的复杂法律关系。庭审中,王杰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有效切断了原告与某建设公司之间的直接合同联系,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垫资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其专业的抗辩策略成功引导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并非适格付款主体,最终法院全面驳回原告对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杰律师凭借深厚的建工领域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面临巨额债务风险。
王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