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公外出视同工伤胜诉——王杰律师代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案件经过与结果
C某系A公司采购员,负责为超市采购生鲜商品。2023年9月2日上午,C某随同事前往某超市学习采购业务,在该超市上厕所时突发疾病晕倒,经120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C某母亲D某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确认C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后,D某向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受理后,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C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工伤决定生效。
D某在本案中委托王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杰律师全程参与一审、二审程序,依法维护了D某及C某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工伤认定终审胜诉的有利结果。
庭审经过
一审庭审中,A公司主张C某并非因公外出,而是私下与超市采购人员交易,其前往超市属于私人事务,不应认定为工伤。A公司还质疑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为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审庭审中,A公司继续主张C某事发时已下班,前往超市并非用人单位安排,属于个人行为,并质疑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认为不足以证明C某系因公外出。
B局在庭审中答辩称,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的贡献
王杰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王杰律师指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C某前往某超市系履行A公司采购工作职责。C某系通过A公司员工获取超市联系人信息,事发前同事通过微信发送超市位置,C某前往超市系为A公司学习采购业务,属于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二,王杰律师论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C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第三,王杰律师指出,A公司主张C某系私下交易、非因公外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公司仅凭推测质疑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工伤认定决定。
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采纳,法院最终认定C某前往超市属于从事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判决维持认定工伤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了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的裁判规则。C某虽不在固定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但其前往超市系履行采购工作职责,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依法应当视同工伤。
第二,明确了用人单位主张职工非因公外出但未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公司主张C某系私人事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第三,体现了律师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王杰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论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借鉴。
王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