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降薪拖欠工资维权难王杰律师助力会计获赔近四万
案件经过与结果
C某于2019年6月入职A公司担任会计,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A公司法定代表人B某通过微信告知C某"公司所有员工都在降工资",C某日工资从205元逐步降至180元。2024年4月至7月,C某周六被安排加班但未获加班费。2024年9月26日,C某因A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随后拖欠其9月工资。C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642.93元及9月工资3786.25元,驳回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补发工资7385元、支付9月工资4175元、经济补偿金26642.93元及加班费1000元。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C某最终获赔约3.9万元。
庭审经过
庭审中,A公司提出四项抗辩:其一,主张工资调整属企业自主管理范畴,绩效补贴浮动无需协商不构成违法降薪;其二,主张C某仅提供打卡记录无加班审批手续,不能证明加班事实;其三,主张C某作为财务人员单方离职未交接导致工资延误,不应认定恶意拖欠;其四,主张C某单方解除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王杰律师逐一回应:首先指出A公司工资表仅为部分月份记录且未盖章,证明力低于C某提交的系统工资表及银行流水,C某工资不含绩效补贴,A公司主张缺乏依据;其次指出打卡记录结合法定代表人确认加班的微信聊天记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为由抗辩不能成立;再次指出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A公司未能举证工资延误系C某过失所致;最后指出A公司未协商一致降薪且拖欠工资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C某据此解除合同依法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律师的贡献
王杰律师在该案中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一是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降薪认定、加班证据、工资拖欠责任及经济补偿金适用四大核心问题展开代理;二是灵活运用举证规则,通过对比双方证据证明力差异,成功论证C某提交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证明效力高于A公司工资表格,同时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促使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抗辩不成立;三是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论证用人单位违法降薪及拖欠工资情形下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四是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精准主张休息日加班费按百分之二百计算,经济补偿金核算充分考虑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构成,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用人单位薪酬结构调整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法律底线,以绩效补贴浮动为由规避降薪协商义务的抗辩难以获法院支持;其二,确立劳动者提供初步加班证据后用人单位应承担反证责任的裁判规则,打卡记录结合管理者确认记录即可形成加班事实初步证明;其三,厘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离职未交接而免除的原则,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王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