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杰律师代理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缓刑
【案情经过】 2014年至2020年,某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以老带新、口口相传的方式,通过与投资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居间服务合同》和《借款合同》,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甲于2013年6月至2019年5月担任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经司法审计,根据报案人笔录等统计,13名投资人通过张某甲向某公司投资,金额共计989万余元,损失951万余元;根据某公司财务账和记账凭证统计,13名投资人投入本金累计4264万余元,损失金额747万余元。张某甲违法所得41万余元已全部退缴。2023年10月24日,张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5〕402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张某甲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具体刑罚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定张某甲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杰对罪名定性无异议,但针对审计报告中的金额统计及损失认定提出疑问。经法庭审理,公诉机关对审计数据进行了详细说明,解除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疑虑。辩护人提出张某甲系自首、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且作用较小等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法庭需综合评判上述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甲在公司担任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张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万余元,予以返还集资参与人。
律师价值
王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复杂的司法审计数据,王律师敏锐捕捉到金额统计与损失认定中的疑点,在庭审中积极质证,促使公诉机关详细说明,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策略制定上,王律师准确界定张某甲的从犯地位,全面梳理其自首、全额退赃及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有效的客户沟通,打消当事人疑虑,促成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王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