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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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忠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诉被告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庞X,被告韩X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7日签订《郑州XX厂韩X名下股权分解备忘录》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郑州XX厂的股权;2014年6月9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郑州金辉印刷有限公司交纳了10万元款项,且被告予以了签字确认。实际上,郑州XX厂没有成立,该备忘录根本无任何履行的可能性,被告是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向原告进行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及利息6800元(该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10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XX支付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二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刘忠辉律师,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系省律师协会及省律协直属分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合同纠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