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忠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7日签订《郑州XX厂韩X名下股权分解备忘录》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郑州XX厂的股权;2014年6月9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郑州金辉印刷有限公司交纳了10万元款项,且被告予以了签字确认。实际上,郑州XX厂没有成立,该备忘录根本无任何履行的可能性,被告是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向原告进行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及利息6800元(该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10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