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文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5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彭xx,男,19xx年xx月 xx日生,壮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河池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 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XX,广西XX律师
被告:覃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xx县。公民身份号码: 450XXXX2198xxx。
原告彭xx与被告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 10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克敏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X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限额 60000 元保全冻结被告覃xx银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 110.59 元,财付通(微信)、支付宝,实际冻结金额为 6.83 元。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00.00 元整。 (利息从2021年11月10日至欠款还清为止,以 60000.00 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30 元。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好朋友,被告覃xx向原告借款 60000.00 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今借得刘三姐镇龙潭村古XX彭xx的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限定于 2022 年 9月 15 日前一次还清,被告于 2021 年 11 月 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于 2021 年 11 月 10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30000元;于2021 年12月 3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3600 元;于2021年 12 月 14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2000 元;于 2021 年 12 月 21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5000元;于2021年 12 月 29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20000 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经济X受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覃xx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 年 11月 10 日被告罩飞以投资四会市污水厂为由向原告彭xx借款 60000 元,同日.覃xx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彭xx出借给覃xx陆万元,借款利息按还款日央行利息的 5 倍,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9月 15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于 2021 年 11月 10 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30000元;于 2021年 12 月3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3600 元;于2021 年 12 月 14 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2000元;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5000元;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 20000 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覃xx未依约还款,于是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 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彭xx主张被告覃xx尚欠原告借款,并且提供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构成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定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原告实转给被告 60600 元,原告现仅要求被告偿还 60000 元,这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覃xx归还给原告彭xx借款人民币 60000 元;二、被告覃xx支付给原告彭xx借款利息 (利息计算:以30000 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 10日起、以36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3日起、以 2000 元为本金从2021 年12月14日起、以5000元为本金从 2021年12月21日起、以20000 元为本金从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 1300元,减半收取 650 元,保全申请费 30 元,由被告覃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 开户行: 中国XX城东分理处;户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XXXX0400039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