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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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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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廖XX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5日 10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XX

被告人廖xx,男,19xx xx 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xx区,汉族,在职大学学历,原任宜州市xx局局长户籍地:河池市xx,公民身份号码 xx。因涉嫌犯受贿罪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分别于 2020 年9月 29 日、2021年1月 21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 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辩护人李XX,XXX律师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1]2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x犯受贿罪,于 2021 年 1月 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邓XX请求时任宜州市XX的蒙XX(已判决 )在建设项目中标承建上给予关照蒙XX同意后向时任宜州市教育局局长的被告人廖xx打招呼让其在教育系统的建设项目上关照邓XX。2014 年 5 月至 2015年间,廖xx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邓XX以XX公司的名义陆续中标承建原宜州市第三中学学生食堂教师公共租赁租房(龙拱小学、翁同小学、福龙中学小学 )、原宜州市德胜中心小学教学综合楼和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原宜州市龙头乡中心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原宜州市德胜镇楞底村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原宜州市同德乡中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项目。2015 年6月的一天,廖xx收受邓XX给予的好处费25 万元。

2019 年4月10日,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廖xx到河池市宜州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询问,后廖xx自行到指定地点接调查并主动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及退出违法所得 25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xx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李XX对指控被告人廖xx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廖xx具有自首情节; 2.廖xx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廖xx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廖xx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6 年 6 月 3 日,被告人廖xx因在实施本案受贿犯罪行为前还实施了其他职务违纪行为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2020 年9月 27 日,廖xx因本案受贿犯罪行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5 万元,受贿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廖xx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廖xx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xx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将全部违法所得上缴,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廖xx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李XX提出对廖xx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廖xx受贿数额巨大,且曾因职务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根据《关于办被告人廖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李XX对指控被告人廖xx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廖xx具有自首情节; 2.廖xx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廖xx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廖xx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6 年 6 月 3 日,被告人廖xx因在实施本案受贿犯罪行为前还实施了其他职务违纪行为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2020 年9月 27 日,廖xx因本案受贿犯罪行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5 万元,受贿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廖xx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廖xx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xx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将全部违法所得上缴,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廖xx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李XX提出对廖xx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廖xx受贿数额巨大,且曾因职务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廖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一、被告人廖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廖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5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河池市监察委员会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李文静,女,执业证号:14512201311488451,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河池
  • 执业单位: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2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