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文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5日 14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覃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以及现居住地: 广西xx市xx区庆,身份证号: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李文静,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xx区,现居住地: 防城港市xx区,身份证号: x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 黄光毅,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 杨通贤,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覃xx诉被告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7月 3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静,被告蒙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光毅、杨通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 2%自 2018 年3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投资需要,从 2017 年 9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多次借到原告现金或以转账方式向原告借款及借用原告信用卡、以原告名义向支付宝等网络贷款,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 2018 年3月5 日止,被告共计尚欠原告款项170000 元整,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上述借款数额并承诺于 2018 年3月10 日前还清,利息为月息 2%,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被告辩称,尚欠原告借款 170000 元是事实,但因经济困难请求原告允许其分期还款。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借条复印件一张(已核对原件),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2017 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多次借到原告的现金,原告或以转账方式借款给被告,被告借用原告信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户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 20506801040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韦绍耿
本修与反水线对无异
O一九年九月六日
林柯存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