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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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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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x与蓝xx离婚案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5日 1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女,19xx9月xx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河池市xx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 李文静,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男,19xxxx 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离婚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12月7日

开庭日期2022年12月23日

一、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原告诉讼请求儿蓝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 800 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及医疗费按实际产生发票由原、被告平均承担;三、判决位于龙头乡德惠村白腊屯 16 号的砖混结构一层房屋由原、被告各管理使用一层: 四、判决由被告承担所借外债 20000 元;五、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 150000 元;六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1997 年 11 月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2 月3日结婚,2000年1月6日生育儿子蓝xx2009 年生育女儿蓝xx。由于双方婚前没有对彼此的性格、脾气、秉性进行过足够的交流和沟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彼此性格缺陷日益暴露。被告性格暴躁易怒,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吵架被告就殴打原告。更过分的是,被告在儿子四岁的时候开始出轨,经常夜不归宿。被原告发现后,至今有十年没有与被告同房。被告于 2021 年写了一份“公平书”给原告,承认自己出轨的事实。但此后,被告并没有改正错误。被告的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0 元。双方已再无和好可能,维持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已没有意义

被告答辩意见 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现在还一起在金城江共同租房居住生活,租金和生活费都是被告支付的。双方是有过争吵,但被告没有严重打过原告。《公平书》是一个风水先生让被告写的,当时是请他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问题,然后他叫被告写了这个,他念被告写,带有一点胁迫的性质。原、被告的感情不和也是风水先生怂恿的,原告出轨了这个风水先生,双方有暧昧的信息往来。原告曾送风水先生去宾馆,结果自已也没有回来,后来还声称和风水先生出去做生意,一个月没有回家。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 800 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分担。房屋每人管理使用一层没有异议,但被告在二楼的房间要留给被告使用。原告说的 20000 元债务是原告借的,是原、被告共同用来做生意。共同债务还有被告在 2022 年 2 月孙子出生时借被告堂姐蓝xx的作医疗费等的20000 元、借被告堂弟蓝xx给儿子去儿媳妇家的路费的 5000元,以及到明年 1 月打算借 50000 元来给儿子去亲家提亲。原告请求 150000 元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被告也没有钱,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何时何地有出轨行为。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 1998 年12月 3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6日生育儿子蓝xx2009 年7月1日生育女儿蓝xx。被告在 2009 至 2020 年期间有持续的嫖娼行为。被告曾殴打过原告。2021年8月23 日,被告书写《公平书》给原告,其中: 被告自认在孩子还小时就去嫖娼、出轨十几年在原告发现后双方未再同房; 以后如原告与其他男性聊天、玩、发生关系,被告也不反对、不殴打原告;以后被告赚钱养子女及原告,子女由双方共同照顾,原告要钱被告要给: 被告在外与其他女性聊天、玩,原告不能打扰,如被告强迫原告发生性关系则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财产有 2014 年在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德惠村白腊屯 16 号建造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一楼为厨房、客厅及两个房间,其中一个房间为被告父亲居住,另一个房间堆放杂物:二楼有四个房间及一个客厅,其中原、被告及儿子蓝xx、女儿蓝xx各居住一个房间。被告的房间位于二楼楼梯的右边第一间。原告曾于 2021 年向其姐姐xx姐借了20000 元用来做生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对蓝xx进行询问,其表示如原、被告离婚,其愿随母亲生活

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共同创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后有出轨行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自述有长期的嫖娼行为,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婚生女儿蓝xx愿意随原告生活,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蓝xx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有义务承担女儿的部分抚养费,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 800元抚养费,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150000 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长期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导致双方离婚的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参照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 5000 元。对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德惠村白腊屯 16 号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双方均同意各管理使用一层,结合双方意见,本院确定由被告管理使用该房屋第一层及第二层楼梯右边的第一间房间,原告管理使用该房屋第二层中除被告房间之外的部分。第一层的厨房、客厅及房屋楼梯由原、被告共同管理使用。对于原告于 2021年向其姐姐xx姐借的 20000 元,根据双方的陈述,该借款用于做生意,则该债务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院确定该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 10000 元。对于被告主张的借得蓝xx 20000 元及借得蓝xx 5000 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主张的借来给儿子提亲的 50000 元,因该债务尚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处理

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韦xx与被告蓝xx离婚

二、婚生女儿蓝xx随原告韦xx生活,由原告韦xx直接抚养,被告蓝xx 2023 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蓝xx抚养费800 元,直至蓝xx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位于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德惠村白腊屯 16 号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的第一层及第二层楼梯右边的第一个房间由被告蓝xx管理使用,房屋第二层 (不含被告蓝xx的房间 ) 由原告韦xx管理使用,第一层的厨房、客厅及房屋楼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

四、欠xx姐的 20000 元债务由原告韦xx与被告蓝xx各承担 10000 元。

五、被告蓝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xx5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六、驳回原告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元,由原告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300 元。款汇: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户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5068010400039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韦xx与被告蓝xx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本作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十一月一十六日

钟茂团


李文静,女,执业证号:14512201311488451,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河池
  • 执业单位: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2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