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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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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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静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1日 10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缓刑书证逮捕证人证言适用简易程序指派自首出租立案侦查委托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0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事业编制工人,户籍所在地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64日被刑事拘留,20216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静,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8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韦蔚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李文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原系宜州区安马乡古育村脱贫攻坚工作队员,2018年至2019年在安马乡扶贫工作期间,结识周某与韦某夫妇二人。2020121714时许,A使用暴力破门的方式进入周某与韦某位于安马乡的出租屋内,进屋后发现韦某与骆某赤身裸体在出租屋床上,A使用其手机对韦某和骆某进行拍摄。当日15时许,A将该事电话告知周某,并将所拍摄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周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A的刑事责任。A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A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A的辩护人李文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A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原因是受被害人丈夫的委托,劝解被害人不要闹离婚;2A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骆某的死亡与A发不雅照片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A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到公安督察部门的电话后立即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悔罪态度好;4A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15日,韦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本院于2021330日判决准许韦某与周某离婚。2021331日,骆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怀群镇受伤害死亡。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经讯问周某,周某承认其曾经将骆某打伤。2021521日,河池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信访举报材料督办的形式,向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转来自治区第12驻点指导组移送的韦某举报材料,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收到材料后,该局督察部门于2021648时许,通过电话联系A,通知其到该局警务督察大队了解、核查举报的相关情况,之后,A自行来到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A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A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A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李文静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关于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64日起至20211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李文静,女,执业证号:14512201311488451,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河池
  • 执业单位: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2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