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3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报案大厅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
2.同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三立开元名都大酒店一楼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
3.同年10月17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约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冰毒6克,张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韩某某支付毒资款人民币30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6小包冰毒至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杭州市下城区众安华纳假日大酒店一楼门口,准备与张某交易时发现情况有异,在转移交易地点时被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落在众安华纳假日大酒店停车场的地上,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冰毒共计净重5.9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律师意见: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多次贩卖毒品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多次贩卖毒品,不属于情节严重。理由:1.被告人韩某某在2017年9月27日去东新派出所是去报案,报案的人携带毒品并在派出所监控下实施交易毒品,不符合人之常情;2.王某的口供不排除其为了立功,不具有真实性;3.监控视频只能看出被告人韩某某与王某交谈,无法证明出售毒品的事实,微信转账记录500元也无法证实是双方交易的毒资等。量刑方面提出2017年10月17日那笔系犯罪未遂,张某存在犯意引诱,被告人韩某某有当庭认罪悔罪表现等。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曾因携带管制刀具受过行政处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对指控的第二、三笔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不属于多次贩卖毒品、存在犯罪引诱、犯罪未遂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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