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2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万品汽配城其负责经营的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向被害人陈某1谎称其己与杭州浙某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可以让陈某1参与杭州浙某商城市场店铺装修业务,骗取陈某1支付押金。同日,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人民币40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陈某1支付的钱款用于还债、消费。后经陈某1追讨,被告人陈某某支付陈某1人民币3万元。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且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初犯等情节,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为支持其上述主张,辩护人还当庭提供了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税务登记证、合作协议、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及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认罪认罚情况说明等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某成犯罪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以变更,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1均属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双方签订有经济合同属性的书面协议,被告人陈某某系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陈某1支付押金,被害人陈某1亦系按协议约定给付相应款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合同相对方即被害人陈某1的财产,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罪要件,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据此所提相符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系初犯,且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赃款,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所提相符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7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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