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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多次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例

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某某经事先联系,在杭州市西湖区等地,向吴某1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共计6.4克。分别如下:

1.2018年4月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酒店门口,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1。

2.2018年5月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1。

3.2018年6月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1。


律师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三次贩卖毒品没有现场查获毒品,且未查清毒品的种类和来源;证人余某1和骆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吴某1对于贩卖毒品的次数和数量记忆清晰,第一次是一个,替徐某购买,第二次是两个,微信转账,第三次是五个,由余某2支付2000元,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矛盾,故无法排除第一次程某某替徐某购买是否系向程某某以外的他人购买。2.起诉书第一节事实中,仅有吴某1一人口供及微信交易记录,认定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第二节事实中吴某1和徐某关于给付现金说法不一致,且徐某不清楚吴某1向谁购买,该节事实认定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第三节事实仅有吴某1的供述和余某2的证言,虽有转账但无法排除是赌资还是毒资,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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