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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获缓刑案例

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25日 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唐某驾驶浙A×××××小型轿车(出租客运),运载向某1、向某2、林某三人沿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村村道行驶至某村某号附近时,因操作不当驶入河内,造成车辆损坏、向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盲目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已与被害人向某1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对向某2、林某二人的财产损失也进行了赔偿。

律师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唐某构成自首,并积极抢救伤者,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出租车落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委托证人徐某某报警,自己又下水去救助被困乘客,其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来处理。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被困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之后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唐某已经对死者向某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书。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积极筹措资金向死者向某某的家属作出赔偿,双方已达成协议,死者家属也向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为弥补自己的过错,唐某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此举充分表明其悔罪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唐某无犯罪前科,且其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本次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情节,辩护人认为唐某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建议:

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性犯罪,一般只要获得受害人谅解,基本可以判处缓刑,故肇事方应当尽可能的与受害方联系,并取得对方谅解,这是工作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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